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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抓“关键少数” 更要抓“普遍多数”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6-01-14 15:34:19   浏览:588次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工作网中国国际经济工作委员会:吕有柱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县(市、区)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工作网

中国国际经济工作委员会   吕有柱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县(市、区)委书记,必须站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既自觉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指出的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又尽职履责抓好广大人民群众这一“普遍多数”。

        一、抓好“普遍多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头戏”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了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这一论断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也是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提出来的。所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抓好“普遍多数”是重中之重,关键之举。

       1、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我们党一贯强调“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既然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受益主体、监督主体。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是我们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真正把法治观念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人民自己意志之追求,人民自己利益之保障,人民自己权利之维护,人民自己幸福之依托。因此,每一个公民不仅有尊重法治权威、维护法治秩序、恪守法律规范的义务,而且有参与依法治国进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责任,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将法治作为信仰与追求,变为一种自觉与习惯。
 
        2、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受益主体。法治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保护神。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让每一个人享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科学立法部分提出,“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严格执法部分提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在公正司法部分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民守法部分提出,“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充分体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

        3、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监督主体。人民依法对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法律活动进行监督,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们在各个领域的法律必将更加完善。但是,要使各项法律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为民所用,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主体作用。人民监督的目的也就是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从根本上增强“一府两院”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激活依法治国的“正能量”。

        二、县委书记是抓“普遍多数”的“重要杠杆”
                郡县治,天下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县级党委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委书记有责任、有能力、有必要抓好广大人民群众这个“普遍多数”,从而有力撬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天平。

        1、抓好“普遍多数”是职责的体现。领导就是责任。县(市、区)委书记主政一方,担负着造福一方百姓、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既是宏观决策者,又是具体执行者,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对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可以起到推动、保证和示范的作用。要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整合各方资源,建立有领导分管、机制运作、专人负责的机制,做到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真正把依法治国抓在手上、付诸行动。这是县(市、区)委书记抓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内容,也只有把这项工作抓好了,加快经济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有坚强保障。同时,作为县(市、区)委书记,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的实事工程。因此,在加快经济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改善民生等工作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全社会形成畏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抓好“普遍多数”是能力的考量。县(市、区)委书记作为当地各级组织的带头人,能否抓好法治建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是对自身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考验。要不断提高法治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来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要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把依法决策作为一种习惯和常态,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带头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一言堂”。搞好法治建设工作,还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依法治官,通过法定程序公开选人用人,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要大力推进“阳光”司法,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为重点,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基层法律服务机制,提升基层司法公正能力。在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的过程中,按法律办事,不违背原则,始终做到用法治方法满足民生需求,营造人人守法、人人护法的良好生态环境。

         3、抓好“普遍多数”是现实的需要。从现实情况来看,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但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和契约精神却没有相应提升,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存在双重标准,严以待人却疏于律己,“搭便车”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群众没有养成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遇到问题潜意识就是要“找关系”、“托熟人”,在谴责“潜规则”的同时又试图寻找捷径。同时,“法不责众”心理比较普遍,在征地拆迁、移民补偿、交通肇事、工程建设、国企改制等中产生的利益分歧,容易受人蛊惑,采取封门堵路、集体静坐、围堵干部等群体施压的办法谋求关注、表达诉求。特别是在县(市、区)乡基层,“信访不信法”情况多发,对基层干部持普遍怀疑态度,囿于“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惯性经验,轻则“坐访”“静访”、大声喧哗,重则寻衅滋事、暴力威胁。对于当前这种社会歪风邪气,必须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予以纠正与化解。
 
        三、抓“普遍多数”必须抓到“点子上”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只有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在全民普法、全民用法、全民护法上持续用劲、久久为功,才能打牢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长效基础。

        1、要在全面普法上狠下功夫。不知者“无畏”,知法才能守法用法。做好新形势下的普法工作,必须坚持“普法惠民”、分类推进、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一是要宣传促法。结合文明、卫生、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借助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移动展板等各类载体,在群众聚集度高的时间、地点,广泛宣传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决心,传递党中央依法治国理政的新导向和新动态,传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法治社会和德治社会建设浓厚氛围,绷紧广大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神经。二是要主动送法。要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现场答疑、集中宣讲、戏剧曲目等喜闻乐见、灵活多样、易于接受的方式,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真正把群众用得上、经常用的法律知识普及到位。要深入开展乡镇干部“三联七到户”和“万名干警下基层”等活动,主动进村入户,上门送法、耐心释法,培养更多法律上的“明白人”。对缠访闹访、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普法群体,要明确专人,“定点配送”、定期辅导,打好观念、行动转化的思维拐点。三是要“现身说法”。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的人和事,坚持用身边人说法,用身边事授法,发挥好学法用法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落后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一方面,要组织开展“法治乡村”、“法治社区”、“法治家庭”创建活动,选树一批可敬可信可学的学法守法用法尊法先进典型,激发群众比学赶超热情。另一方面,要慎重选择,客观解剖一批无理闹访、漠视法纪的落后典型,公开接受群众审视和评议,用“人心”赢得“公道”,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达成学法守法畏法的共识。 

        2、要在依法用法上狠下功夫。一是要依法规范信访行为。要加强信访人员管理和信访案件调处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上肩。要建立日接访、周通报、月调度与“市级领导坐班接访”、“市级领导包案化解”制度,完善“逐一协商、解决问题、依法处置、依规终结”流程,切实做到“一案一策”、群策群力,协调化解信访急案和信访积案。要严正维护信访秩序,对刻意破坏公共用品、攻击工作人员的缠访、闹访、集体访等非法涉诉信访行为,情节恶劣的,要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依法予以打击,决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对“坐访”、“守访”等“软威胁”,要良言劝导、适度训诫,决不能“息事宁人”、“主随客便”,切实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仲裁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信访严峻形势。二是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要推进平安创建,开展“雷霆行动”,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赌毒黄、“两抢一盗”等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着力在突破大要案、打掉利益链、深挖保护伞、提高打击质量上见成效,用霹雳手段显爱民心肠。要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要坚决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厉打击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和办权力案、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行为。对暴力抗法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路径的信赖和依赖。三是要依法净化发展环境。要着力净化建设环境,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断水断路、恶意阻工、强行承包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严惩“沙石霸”、“水泥霸”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和经营业主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全力营造公平竞争、合理有序、公正高效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要着力净化外宣环境,强化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日常查看办理、联席会议、重大敏感舆情交办督办、网络评论、考核督查五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要支持群众讲真话、鼓励群众讲好话、反对群众讲假话,对在网上恶意诋毁、谩骂、抹黑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要坚决倒查、追责到位。

         3、要在执法护法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选优训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重点将政治素质好、法治意识强、群众威信较高,能自觉遵规守纪、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书记岗位上来,发挥“领头雁”在带动和维护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引擎作用。要健全基层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机制,重点围绕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建立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健全化解纠纷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及时反映和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要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强化村级事务监督和管理,全面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严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认可,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因缺乏知情权导致的质疑和纠纷。二是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感召群众的无声号角。作为传递法治精神的“代言人”,联系服务群众的“排头兵”,基层党员干部是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也是群众了解党政干部的“第一窗口”。从人民群众的视角来说,基层党员干部学法与否、守法与否、尊法与否,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整个党政干部群体的整体评价,也左右着人民群众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值和认可度。因此,在学法上,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带头坚定法治信仰,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带头提高敬畏意识。在联系服务群众上,要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折不扣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是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夯实基层治理法制化基础,充实基层司法力量,解决好人员、经费、装备和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突出困难,为基层干警、一线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严明公、检、法、司干部队伍作风,着力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对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粗暴霸道等不正之风。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行由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办案干警进行评议的监督机制,倒逼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

                                                                                                                                                     责编:吕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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