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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5-12-07 18:26:42   浏览:614次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国函〔2014〕28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02月28日19时06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28号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
 国函〔2014〕2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02月28日 19时06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14〕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机制,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研究不动产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统筹协调对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海洋局等9个部门组成,国土资源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副召集人: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丘小雄  税务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夏 勇  法制办副主任
       张宏声  海洋局副局长
                                                                                                                                                责 编:吕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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